关于印发《北京市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人事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87号)和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21号)精神,现将《北京市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北京市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根据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制度纳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北京市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制度实施和资格考试工作。
第三条 北京市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北京市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全国考试大纲负责建立考试题库,考试合格后的注册管理等工作。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定考试题库、组卷、实施考试等考试管理工作,并会同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当年度考试合格标准。
第四条 北京市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第二季度。
第五条 北京市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分危险物品安全、建筑施工安全、煤矿安全、非煤矿矿山安全、其他安全5个专业。每个专业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实务与案例分析》2个科目。
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安全生产实务与案例分析》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第六条 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本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第七条 凡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工程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4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二)取得工程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三)取得工程类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或取得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第八条 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报名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核发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九条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统一印制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人民共和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条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人民共和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须经过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方可以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命题工作的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不得参加考试或参与和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二条 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切实做好试卷的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等各个工作环节的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3 号令)处理。
第十四条 实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后,不再进行工程技术系列相应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工作。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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