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 2020 年度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报考手册
(山西省人事考试中心 2020.08)
手册内容:
一、考试简介 |
二、考试设置 |
三、考试时间 四、考试报名 |
五、报考条件 |
六、应试须知 |
七、告知承诺 八、考场规则 |
九、违纪处理 |
一、考试简介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施部门(单位)是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设定依据是《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相关政策: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 号)。
相关网站:
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人事考试专栏:
http://rst.shanxi.gov.cn/rsks/
二、考试设置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安全生产专业实务”4 个科目。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为公共科目,“安全生产专业实务”为专业科目。
“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科目分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和其他安全 7 个专业。(表一)。
参加全部 4 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 4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 1 个科目的
人员须在连续 3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 2 个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 2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已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类别考试的,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
表一: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名称、级别、专业及考试科目信息
考试 |
级别 |
专业 |
科 目 |
046.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
04. 考全科 |
01 煤矿安全 |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2.安全生产管理 | |||
3.安全生产技术基础 | |||
4.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煤矿安全) | |||
02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 |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
2.安全生产管理 | |||
3.安全生产技术基础 | |||
4.安全生产专业实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 | |||
03 化工安全 |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
2.安全生产管理 | |||
3.安全生产技术基础 | |||
4.安全生产专业实务(化工安全) | |||
04 金属冶炼安全 |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
2.安全生产管理 | |||
3.安全生产技术基础 | |||
4.安全生产专业实务(金属冶炼安全) | |||
05 建筑施工安全 |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
2.安全生产管理 | |||
3.安全生产技术基础 | |||
4.安全生产专业实务(建筑施工安全) | |||
06 道路运输安全 |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
2.安全生产管理 | |||
3.安全生产技术基础 | |||
4.安全生产专业实务(道路运输安全) | |||
07 其他安全 |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
2.安全生产管理 | |||
3.安全生产技术基础 | |||
4.安全生产专业实务(其他安全) | |||
03. 免一科 |
01 煤矿安全 |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
2.安全生产管理 | |||
4.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煤矿安全) | |||
02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 |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
2.安全生产管理 | |||
4.安全生产专业实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 | |||
03 化工安全 |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
2.安全生产管理 |
4.安全生产专业实务(化工安全) | |||
04 金属冶炼安全 |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
2.安全生产管理 | |||
4.安全生产专业实务(金属冶炼安全) | |||
05 建筑施工安全 |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
2.安全生产管理 | |||
4.安全生产专业实务(建筑施工安全) | |||
06 道路运输安全 |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
2.安全生产管理 | |||
4.安全生产专业实务(道路运输安全) | |||
07 其他安全 |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
2.安全生产管理 | |||
4.安全生产专业实务(其他安全) | |||
02. 免二科 |
01 煤矿安全 |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
4.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煤矿安全) | |||
02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 |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
4.安全生产专业实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 | |||
03 化工安全 |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
4.安全生产专业实务(化工安全) | |||
04 金属冶炼安全 |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
4.安全生产专业实务(金属冶炼安全) | |||
05 建筑施工安全 |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
4.安全生产专业实务(建筑施工安全) | |||
06 道路运输安全 |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
4.安全生产专业实务(道路运输安全) | |||
07 其他安全 |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
4.安全生产专业实务(其他安全) | |||
01. 增报专业 |
01 煤矿安全 |
4.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煤矿安全) | |
02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 |
4.安全生产专业实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 | ||
03 化工安全 |
4.安全生产专业实务(化工安全) | ||
04 金属冶炼安全 |
4.安全生产专业实务(金属冶炼安全) | ||
05 建筑施工安全 |
4.安全生产专业实务(建筑施工安全) | ||
06 道路运输安全 |
4.安全生产专业实务(道路运输安全) | ||
07 其他安全 |
4.安全生产专业实务(其他安全) |
三、考试时间
2020 年度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定于 11 月 14 日、15 日举行(表二)。
表二:2020 年度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及时间表
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11 月14 日 |
9:00—11:30 |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客观题) |
14:00—16:30 |
2.安全生产管理(客观题) | |
11 月15 日 |
9:00—11:30 |
3.安全生产技术基础(客观题) |
14:00—16:30 |
4.安全生产专业实务(7 个专业) (主客观混合题) |
四、考试报名
(一)网上报名
报名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进行,登录网址:
中国人事考试网(网上报名)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人事考试专栏:
http://rst.shanxi.gov.cn/rsks(网上报名) 报名流程:
查看公告—注册登录—学历核验—网上填报信息—签订电子承诺书—网上交费—准考证打印—考试—成绩查询—资格审核—证书领取。
(二)考试收费
根据《关于印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和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41 号)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发改价格发〔2016〕467 号)的规定,山西省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表三):
表三:山西省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单位:元)
名称 |
考试科目 |
上缴考务费 |
省组织考试费 |
考试费 |
中级注册安全 工程师 |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11.00 |
50.00 |
61.00 |
2.安全生产管理 |
11.00 |
50.00 |
61.00 | |
3.安全生产技术基础 |
11.00 |
50.00 |
61.00 | |
4.安全生产专业实务 |
19.00 |
50.00 |
69.00 | |
合计 |
52.00 |
200.00 |
252.00 |
逾期未完成网上交费的应试人员,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三)资格审核
资格审核、领取证书工作按照报考人员工作单位属地原则进行,由山西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委托山西省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中心承办,各市应急管理局具体实施。资格审核工作在考试成绩公布后进行。考试成绩公布后,资格审核部门将对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的报考人员的报考信息及审核材料进行现场资格审核。具体审核时间、地点见《资格审核通知》。
所需提交资料:
1、《2020 年度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审核表》二份(详见资格审核通知附件,下载打印,加盖工作单位公章);
2、本人身份证和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一份,无法提供验证报告的,提供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与现工作地相关的山西户籍或居住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居住证或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报考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还需提供《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中规定的:高级(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本科毕业时所学安全工程专业经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报考增报专业的人员,需提供已经取得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核部门(机构)要求参加资格审核的, 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四)信息核验
1. 在线核验
新注册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注册时,系统将对报考人员身份、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验,在线核验及注册完成后方可继续报名。
已注册报考人员须报考前先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补充完善个人信息,核验完成后方可继续报名。
身份信息在线核验的证件类型为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 证书核验
(1) 学历(学位)证书信息在线核验“未通过”或“需人工核查”的不会影响后续报名,在报名开始后可在网上填报报考信息。
(2) “未通过”和“需人工核查”的,在网上填报信息后,上传学历(学位)证书电子版照片(格式为 jpg,大小为 100 至 300k 之间),信息确认后,报考人员须签订电子承诺书,方可交费参加考试。
3. 现场核查
下列报考人员须进行现场核查:
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不实承诺行为,或者因严重、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
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所需提交资料:
(1) 《不实承诺或考试违纪违规报考人员承诺书》一份(公告附件 2,加盖工作单位公章,本人签字);
(2) 《资格考试报名表》一份(网上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加盖工作单位公章);
(3) 本人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 与现工作地相关的山西户籍或居住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居住证)或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 报考免试二科和增报专业的人员,需提供已取得的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要求:以上需提供的复印件纸张规格均为 A4。
未按照要求参加现场核查的,按考试报名无效处理。
(六)报名注意事项
1. 报名参加考试的应试人员应自觉遵章守纪,诚信报名考试,抵制舞弊,维护公平,严格执行规定的报考条件。
2. 报考人员报名前须认真阅读报考手册、报考须知,详细了解考试政策和纪律规定,掌握网上报名操作方法,自觉遵守报名协议。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后,须本人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不允许代为承诺。
3. 使用网报平台报名必须进行用户注册和上传照片,已注册的报考人员可直接登录进行报名。上传的照片必须使用网报平台提供的“证件照片处理工具”对照片进行处理后方可被网报平台识别。
4. 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须按照要求上传相关“职称证书”或“认证证书”等电子照片;报考级别为“增报专业”的报考人员,须上传已取得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电子版照片(格式为 jpg,大小为 100 至 300k 之间)。 5.报考人员须真实准确填写报考信息,谨慎确认!未确认报名信息的,报考人员可自行
修改信息;已确认报名信息的,报考人员可自行取消报名信息确认后修改报名信息;缴费成功后任何信息不能修改,如有差错,责任自负,请谨慎填写报考信息。
6. 资格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在山西报名参加考试的应试人员现工作单位所在地须在山 西,并且有与现工作地相关的山西户籍或居住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居住证或社保卡)。
7. 报名平台用户名或密码忘记的,无法通过“预留问题”及“预留手机短信”自行找回的,可通过浏览“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人事考试专栏(http://rst.shanxi.g ov.cn/rsks/)”下的“常见问题-关于申请找回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平台注册信息的操作说明”进行找回。
8. 报考人员须提供真实、有效的电话等联系方式,确保联络畅通。
五、报考条件
(一)考全科
凡遵守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1) 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5 年;或具有其他
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7 年。
(2) 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3 年;或具有其他
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5 年。
(3) 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2 年;或具有其他
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3 年。
(4) 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1 年;或具有其他专业
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2 年。
(5) 具有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1 年。
(6) 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3 年。
(二)免试条件
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中的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具有高级或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并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10 年的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基础》2 个科目。
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中的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本科毕业时所学安全工程专业经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技术基础》科目。
已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类别考试的,可免试公共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
(三)报名条件说明
报考 2018 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全部四个科目(考全科)且取得部分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人员(含中专学历人员),继续报考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部四个科目(考全科)时,其 2018 年度及之后年度取得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均按新制度规定的 4 年为一个周期进行管理;未选择过报考专业类别的人员,2020 年度再次报考时可根据所在单位行业类别,参考《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中“各专业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行业界定表”,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已经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含中专学历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类别考试(增报专业)。
报名条件中“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注册安全
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应急厅函〔2019〕410 号) 执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参考目录”详见《附件》)。
六、应试须知
(一)考试用品
1. 应试人员应试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迹墨水笔、2B 铅笔、橡皮和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2. 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应试人员使用,考后收回。
3. 主观题科目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应试人员在答题前务必注意:
(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 (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3)在专用答题卡指定的区域内作答。
(二)重要提示
1. 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试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2. 应试人员未进行现场资格审核,或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网上交费的,视为放弃报名。
(三)考试大纲
2020 年度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以《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19 版)》为准。有关考试大纲事宜请与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联系。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 32 号安全大厦 1003 室邮编:100012
网址:http://book.chinasafety.ac.cn
七、告知承诺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 知 书
一、按照《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
〔2019〕54 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 号)要求,本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报考人员须认真阅读并知晓《报考须知》,以及本考试相关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中关于考试报名条件的规定,报名时有义务如实提交本人相关信息,并签署《专
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电子文本),不允许代为承诺。三、报考人员报名时,不再需要提交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等相关证明。资格审
核部门(机构)依据报考人员报名时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报考相关事项,并通过网络核验、部门间核查等方式对报考人员承诺内容进行核实。对于无法核实的内容,可以要求报考人员提交必要的相关证明。
四、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由人事考试机构和考试行业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五、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上述报考人员须按《报考须知》中报名地资格审核部门(机构)的规定办理报考相关事项。
六、报考人员不符合本考试报名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核部门(机构)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失信应试人员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
本人已认真阅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及相关规定,
对报考人员证明义务和报考条件已充分知晓。在此本人郑重承诺:本人己经符合本考试报名条件,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承 诺 人: 承诺人身份证件号:
承 诺 日 期: 年 月 日
八、考场规则
考场规则
(一)考试开始前 30 分钟应试人员凭准考证、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两
证置于桌面右上角以便查对。考试开始 5 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开始 2 个小时内不得退场, 退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停留喧哗。
(二)应试人员进场退场必须进行签到、签退确认,自觉接受身份核对、携带物品检查。
(三)应试人员应严格按考试要求携带考试用品。不得携带移动电话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已带的要切断电源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四)考试开始时,应试人员必须首先在试卷或答题纸、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
(涂)姓名、准考证号等内容,不得错漏填涂,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志。
(五)应试人员不得要求考试工作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次序不对、字迹模糊或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有皱折、污损等问题,可举手示意,由考试工作人员核实处理。
(六)应试人员须严格按照规定用笔在规定位置作答,书写要清楚、工整,填涂要规范、整洁。
(七)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得互借传递任何物品。应试人员应自觉维护考场秩序,爱护公共财物,共同创造文明和谐应试环境。
(八)考试结束时,应试人员立即停止答卷,经考试工作人员检查收卷并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应试人员应服从管理,接受监督,诚信应试。对未按规定作答,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传递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利用通讯工具接收、发送考试信息,扰乱考试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十)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016 年 9 月修订)
九、违纪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节选)
(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31 号)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 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节选)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附件: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参考目录
序号 |
学历(学位) |
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 |
1 |
中专学历 |
农林牧渔类、资源环境类、能源与新能源类、土木水利类、加工制造类、石油化工类、轻纺食品类、交通运输类、信息技术类。 |
2 |
大学专科学历 |
农业类、林业类、资源勘查类、地质类、测绘地理信息类、石油与天然气类、煤炭类、金属与非金属矿类、环境保护类、安全类、电力技术类、热能与发电工程类、新能源发电工程类、黑色金属材料类、有色金属材料类、非金属材料类、建筑材料类、建筑设计类、城乡规划与管理类、土建施工类、建筑设备类、建设工程管理类、市政工程类、房地产类、水利工程与管理类、水利水电设备类、水土保持与水环境类、机械设计制造类、机电设备类、自动化类、铁道装备类、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类、航空装备类、汽车制造类、生物技术类、化工技术类、轻化工类、包装类、印刷类、纺织服装类、食品工业类、药品制造类、粮食工业类、粮食储检类、铁道运输类、道路运输类、水上运输类、航空运输类、管道运输类、城市轨道交通类、电子信息类、计算机类、通信类、物流类、公安管理类、公安指挥类、司法技术类。 |
3 |
大学本科学历 |
工学门类的所有专业类;公安学类、化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物流管理与工程类、工业工程类。 |
4 |
第二学士学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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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 |
工学门类的所有学科;工程硕士、工程博士以及 2018 年对应调整后的电子信息、机械、材料与化工、资源与环境、能源动力、土木水利、生物与医药、交通运输等 8 种专业学位类别;管理学门类中的管理科学与工程学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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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学位 |
注:中专泛指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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