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考试内容及要求】分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施工和竣工验收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安监总局颁布,是《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配套规章。
该规章2015年4月2日已作出修订,并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改名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的职权划分
(1)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3)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4)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三、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一)需要进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的范围(不含煤矿、建筑、民爆等范围)
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2.生产、储存 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 )的建设项目;
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4.金属冶炼 建设项目;(与《安全生产法》衔接)
5.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 ;(与《危化品条例》衔接)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2.安全预评价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主要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三)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
对于其他建设项目,国家不作强制规定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由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
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取消了安全专篇) 。
2.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
3.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4.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二)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内容:
(1)设计依据;
(2)建设项目概述;
(3)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4)建筑及场地布置;
(5)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6)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8)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要求;
(9)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10)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11)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12)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3)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14)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提交文件资料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受理
安监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监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审查及作出决定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监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查
高危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取消了对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的要求。)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不予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1.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2.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3.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4.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5.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6.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变更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査同意;未经审査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1.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2.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3.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一)施工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3.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4.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5.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二)监理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三)试运行管理
1.高危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2.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3.生产、储存 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 ,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高危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
1.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2.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除符合第2项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五)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对高危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1)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2)在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抽查和审查以书面方式为主。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且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2.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4.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5.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6.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7.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8.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9.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六、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管理的处罚
1.高危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的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崩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2)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査同意,擅自开工的。
(3)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4)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违反变更规定的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其他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等髙危建设项目以外,其他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2)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査,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3)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4)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4.安全评价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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