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考试内容及要求】
依照本规定分析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目前全国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人数已超过1200万人,其中煤矿约260万人。
一、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目前特种作业人员共有10大类、51小类。
(一)电工作业(3)
(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3)
(三)高处作业(2)
(四)制冷与空调作业(2)
(五)煤矿安全作业(10)
(六)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8)
(七)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八)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九)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16)
(十)烟花爆竹安全作业(5)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这是针对不同岗位特种作业人员而设立的要求,如有的岗位特种作业人员需对视力有要求)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许可及监督管理
(一)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许可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部门及职责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1.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2.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等工作。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一)培训方式及地点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二)免予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
(三)培训的要求
1.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保证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2.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安全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
(一)考核方式
1.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
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考核发证机关:(1)省级政府安监部门和省级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多为劳动行政部门);(2)受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
2.建立统一考核标准和考试题库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3.按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二)考试程序
1.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2.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3.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4.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三)发证程序
1.符合特种作业人员条件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2.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期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与驾驶证一样),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补发、更换及更新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六、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
(一)复审期限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2.复审程序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遵循下列程序:
(1)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2)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复审培训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四)复审或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1.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3.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4.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5.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6.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撤销或注销情形的。
(五)重新培训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上述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六)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七、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监督管理
(一)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1.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2.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3.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4.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上述第4项、第5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1.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2.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3.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离岗6个月须实际操作考试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检查
1.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2.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3.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4.省级政府安监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
1.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2.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3.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六)特种作业人员的责任
1.跨省区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2.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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