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考试内容及要求】
掌握煤矿安全监察和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一、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在河北、山西等20个主要产煤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均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直属机构,实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
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所称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管理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是指地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
(1)行政处罚权: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行为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辖。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为应由其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管辖。
(2)安全检查权:省级煤监机构和分局对煤矿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对事故多发地区的煤矿,实施重点安全检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煤矿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对全国煤矿的全面安全检查或者重点安全抽查。
(3)建议报告权: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向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报告。
(4)事故调查处理权: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
(一)煤矿安全监察员资格条件
除符合国家公务员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
(2)熟悉煤矿安全监察业务,具有煤矿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4)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工作经历和年龄要求;
(5)身体健康,适应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需要。
(二)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
(1)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
(2)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3)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4)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 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5)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6)发现煤矿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需要查封或者扣押的,应当及时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7)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
四、 煤矿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重点)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对此作出了以下8个方面的规定。
(一)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
(二)煤矿安全生产组织保障
(1)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2)矿长安全任职资格。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4)职工岗前教育培训。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三)安全技措费的提取和使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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