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一、 立法目的
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与原《安全生产法》相比,法律第一条由原“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修改为“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由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修改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由促进经济发展,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立法宗旨更加明确和体现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1.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地位和作用
一是明确安全生产的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二是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 ,把人的生命放为首位。
三是明确安全生产应当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的理念。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四是明确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
第八条增加: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2.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 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 。保障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是关键。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3.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4.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是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普遍适用的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
(一)空间的适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本法不适用于我国已恢复行使主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香港和澳门的安全生产立法,应由这两个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自行制定。)
(二)主体和行为的适用
法律所谓的“生产经营单位”,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 ,即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单位、事业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
(三)排除适用
第二条 在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总之,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的。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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