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大纲要求:分析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处置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反规定的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适用范围(第二条、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报告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关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较大涉险事故的范围(第二十六条)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闲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的事故。
4、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6、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信息的报告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2、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快报(第八条)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快报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信息电话快报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事故信息的续报
事故具体情况暂不清的,负责事故报告的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即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当日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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