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大纲要求:分析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检验、经营、配备与使用和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反规定的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劳动防护用品的定义
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情况实施监察。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第十条)
取得安全标志不仅是对符合标准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形式要求,更重要的是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护性能进行监管的措施。
生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第十一条)
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工作。
新产品检验(第九条)
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并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要求(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cB n6s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对于煤矿来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煤矿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煤矿企业必须按照标准为从业人员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第十五条)
1、专项经费投人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专项经费用于购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用。
2、禁止以其他方式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使用的管理(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监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
进口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准用手续;进口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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