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大纲要求:分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负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反规定的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从业人员的范围及安全培训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对安全培训实行的是“综合监管、专项监管”、“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
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的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时间(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新工人上岗培训要求
1、高危行业新工人上岗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第十三条)
2、其他行业新工人上岗,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时间(第十五条)
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第十六条)
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第十七条)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第十八条)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有关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重新上岗培训要求(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岗1年以上重新上岗,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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