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纲要求:界定特大安全事故的种类,分析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立法原则(2个)
一是以人为本的原则
二是责权一致、责罚相当的原则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责任主体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确定的有关行政责任人,包括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负责安全事项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机构正职负责人,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上述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对中小学校违法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要按学校隶属关系追究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同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和学校校长的行政责任。
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事故种类(7类事故)
1、特大火灾事故
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特大安全事故
5、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职责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
2、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3、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
4、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救助。
5、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
学校的安全责任及责任追究规定(第十条)
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违反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发生特大事故的责任追究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条)
1、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
对市(地、州)、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对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2、事故发生后瞒报谎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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