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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考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来源:考试网  [2017年5月27日]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大纲要求: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基本规定,分析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和安全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和应负的法律责任。

  特种设备的概念(第二条)

  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适用范围(第三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排除适用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三款)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压力容器设计的安全管理

  1、设计单位的条件(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2、设计文件鉴定(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装置的安全管理

  1、新产品的试验和测试

  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2、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3、出厂附件规定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的安全管理

  1、维修单位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2、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2、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3、有健全的充装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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