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1、较大涉险事故:①涉险10人以上的;②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③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④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⑤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的⑥其他。
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或是较大涉险事故的,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
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3、电话快报:发生较大安生产事故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4、较大涉嫌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自事故发生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是7日)补报。
5、下级部门接到事故信息举报核查通知后,2个月内报告核查结果。
6、发生事故的,5日内初步查证,将简要情况上报。
7、初步查证后,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
8、现场调查:一般事故是县级;较大事故是设区的市级;重大事故是省级;特别重大事故是国家。
9、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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