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第一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自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之日起,应当在45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
2、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两级发证的原则。
3、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实施管理的主要事项:
4、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活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事项:
5、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对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6、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产许可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7、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产许可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8、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是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产许可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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