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安全生产是否有有位置、有机构、有投入、有措施、有成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关键。
2、安全生产保障要靠:厂长经理组织落实。
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4、大量的从业人员既是安全活动的主要承担者,又是安全生产事故的受害者或者责任者。
5、生产经营单位: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
6、安全生产法的主导地位和作用而言,是指它在安全生产领域内具有: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法律制度的基本性、法律规范的概括性。
7、“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生产法》的灵魂。
8、《安全生产法》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六先”: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责任在先、建章立制在先、隐患预防为先、监督执法为先。
A、增强全体公民特别是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B、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C、建章立制是实现预防为主的前提条件。
D、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关口必须前移,放在事前、事中的监管上。
9、《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0、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四个方面内容:一是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二是规定了依法进行安全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准则;三是强调了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条件,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四是明确了确保安全生产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根本目的。
1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基本职责:①依法应当负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⑤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⑥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1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生产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与从业人员签订协议免除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和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
13、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14、公会依法享有的权利:一是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二是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隐患事故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三是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四是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5、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16、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正部级直属机构。
17、安全生产中介的五个特性: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
18、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一是从事的中介服务工作具有不受侵犯的权利;二是有依照规定从事授权范围内的有关安全生产业务;三是按照委托和约定的有关事项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四是有权拒绝从事非法或者服务范围以外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五是有依法收取中介服务报酬和费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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