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2.9.3
1.报考条件:中专7/9年,大专5/7年,本科3/5年,第二学历/研究生3年,研究生1/2年。
2.注册有效期3年,期满前3个月再次注册。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3.1
1.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煤矿安全、非煤矿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危险物品安全和其它安全等5类。
2.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职业活动:1.取得执业证2.参加继续教育(每个注册周期不小于48h)。
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1.14
1.单位是个中性词,不同于企业,即各种所有制企业或者其经济组织都可以称作单位,也包括自然人。
2.安全培训实行:“综合监管、专项监管”、“分级负责、属地监管”。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每年不少于12小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员初次不少于48学时,每年不少于16学时。
4.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人员岗前培训不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人员培训不少于72学时。
四《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7.1
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2.特种作业包括:电工(高、低压,防爆电气作业)、焊接与热切割(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高处作业(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运行和安全修理)、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司钻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煤气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须取得《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操作证为IC卡,记录本人信息。
4.职高、技校以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对口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可免予培训。
5.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每3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人员有效期内连续10年以上守规定的,经发证机关同意可6年复审一次。
6.特种作业人员离岗满6个月,需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确认合格方可上岗。
五《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9.1
1.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2.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取得国家安监总局认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
3.配备要求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2008
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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