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许可的一般分类:A一般许可B特许C认可D核准E登记
2、行政许可还可分为A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B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许可C长期许可(有效期为3年)、短期许可和临时许可。
3、行政许可的原则:A许可法定原则B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C许可便民、效率原则D保障被许可人合法权利的原则E许可监督检查原则。
4、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审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5、劳动者的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6、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劳动者应当提高职业技能、劳动者应当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7、 女工保护:A禁止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B禁止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C禁止安排怀孕女职工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D禁止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8、未成年工的保护:A禁止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B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9、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审议通过,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10、职业病防治的基本制度:A预防为主、防治结合B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C实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D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E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F加强社会监督
1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12、用人单位提供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3、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4、职业病的诊断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15、建设单位有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应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停建、关闭和处罚。
16、用人单位有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应给予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停建、关闭和处罚。对直接责任人或主管依法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
1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的,分别给予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相应资格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或主管依法给予降级或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8、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审议通过。
19、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诚实守信原则。
20、三方机制是指政府、雇主、工人三者之间就制定和实施经济和社会政策而进行的所有交往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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