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大纲要求:掌握煤矿安全监察的基本规定,分析煤矿安全监察和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方面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实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未设立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
1、行政处罚权。
2、安全检查权。经常性的安全检查、重点安全检查、全面安全检查或者重点安全抽查。
应当对每个煤矿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档案,对每次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详细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签名后归档。
3、建议报告权。应当向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报告。(同级建议,上级报告)
4、事故调查处理权。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煤矿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
1、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2、煤矿安全生产组织保障
1)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
2)矿长安全任职资格
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4)职工岗前教育培训
3、安全技措费的提取和使用
4、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
5、安全设施验收和安全条件审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
验收文件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
1、 作业现场检查和复查
2、 专用设备监督检查
3、 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
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方法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特别重大事故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复结案。
重大事故经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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