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一、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调整劳动关系 , 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劳动过程中有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具体规定
《劳动法》第十一章第八十五条至八十八条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各级工会在监督检查时所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作了规定。由于政府机构改革 , 原由劳动行政部门履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职能划归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那么对劳动过程中有关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 , 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 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 发现事故隐患 , 及时处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时 , 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 使法律规定的职权 , 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在《劳动法》中还规定了工会和个人对劳动过程中的监督权利。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三、劳动过程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具体规定
《劳动法》第六章是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 , 包括以下内容 :
(1)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 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 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 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 , 减少职业危害。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2)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 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和使用。
(3)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5)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 有权拒绝执行 ;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 体健康的行为 , 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 , 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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