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行为 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在《人民共和国刑法》中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 分为以下几种 :
1. 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行为的规定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 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 , 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特别恶劣的 , 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由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 , 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 , 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对直接责任人员 ,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特别恶劣的 , 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该罪须具备三个条件 :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 , 即不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 二是经营单位职工或有关部门提出后 , 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 三是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3. 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的犯罪行为的规定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 , 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 后果特别严重的 , 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关于消防责任事故的犯罪行为的规定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 , 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直接责任人员 ,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后果特别严重的 , 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1. 关于玩忽职守犯罪和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 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 , 依照规定。
2. 关于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 , 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 , 情节严重的 ,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 3 年 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 就是一种不履行职责的行为 , 就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 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 定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 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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