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中介组织机构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和第六十二条对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作了明确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 并对其做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一、中介组织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 具体包括 :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 ; 具有专门从事安全评价的部门、固定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 , 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 主管安全评价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经历 , 并已取 得了安全评价人员注册资格 ; 具有 10 名以上注册安全评价人员 , 其中至少有 3 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 5 年以上安全生产工作经历的安全评价人员 ; 聘有与申报业务相关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安全评价人员及技术专家 ; 能够独立完成安全评价中主要职业危险、有害因素的调查分析和主要职业危险、危害程度的预测 , 对技术文件有分析审核能力并能独立编写安全评价报告 ; 申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应具有能够独立完成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的仪器设备。
二、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定 , 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组织机构 , 接受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委托 , 进行相应的安全评介、认证、检测、检验等技术服务工作 , 并对其做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如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 就要对其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包括罚款、撤销资格 , 构成犯罪的 , 就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中介组织机构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 , 出具虚假证明 , 构成犯罪的 ,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 , 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 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 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机构 , 撤销其相应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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