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一、应急救援体系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是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实 施的组织保障 , 主要包括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应急救援日常值班系统、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系统、应急救援组织及经费保障。对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
二、应急救援组织建立的主体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 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 应当指定兼 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 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 保证正常运转。
三、地方政府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
地方人民政府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是 :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 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 组织事故抢救。
四、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是 :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组织抢救, 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不得故意破坏事故 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是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 , 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 报或者拖延不报。
五、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和要求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 按照 " 四不放过 " 的原则 , 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 , 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 总结事故教训 , 提出整改措施 , 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六、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对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义务做了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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