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作了具体规定 :"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 ,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 , 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举报制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 除了主动进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外 , 建立举报制度也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建立举报制度, 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来说, 可以充分利用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 及时、广泛地掌握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情况、线索, 发现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从而增加监督管理的力度。因此 , 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 , 以使举报监督制度 化、法定化。在《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中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举报制度进行了规定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 , 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 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 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 , 应当形成书面材料 ; 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 , 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
对于社会监督 ,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对有关安全生产 事项的报告权和举报权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 , 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 《安全生 产法》第六十五条对社会群体应行使的举报权力规定 :" 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 , 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
三、监察部门的职权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 :"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 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属于行政机关 , 其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 , 因此 , 他们应当属于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 , 为了加强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督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一条对监察部门的职权规定 :"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 , 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
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职权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 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所行使的职权。主要包括 : 进入生产经营单位检查以及了解有关情况的职权 ;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权 ; 对事故隐患的处理权 ; 对有关设施、设备、器材的处理权。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最终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不出或少出事故 , 从而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 因此《安全生产法》规定 : "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这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一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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