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一、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应负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提供及人员的能力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指的是生产经营单位内设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 , 其工作人员都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作用是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 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各种安全检 查活动 , 负责日常安全检查 , 及时整改各种事故隐患 , 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等 , 它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保证。《安全生产法》第 十九条首先对安全生产危险性较大的行业进行了规定 :" 矿山、建筑施工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对于危险性较小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设立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是否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则要根据其从业人 员的规模来确定 , 因此 ,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 , 除从事矿山开采、 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外 , 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 ,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 , 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九条 还专门针对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提供做了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 , 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 定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 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四、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管理。
五、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重大生产事故时 ,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 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并及时准确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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