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
第一节 总 则
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本法的立法目的是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 促进经济发展。”
二、适用范围
法律的适用范围 , 即法律的效力范围 , 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安全生产法》的时间效力是:“本法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是 :“在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三、安全生产工作的 方针
安全生产管理 ,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
四、制定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主体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 , 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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