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三章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做了比较全面、明确的规定,并且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为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知识点一、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
考点1 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第49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53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人员,除依法享有获得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4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
2、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义务。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从业人员首先依照劳动合同和工伤社会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的赔付金。如果工伤保险金不足以补偿受害者的人身损害及经济损失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应当给予赔偿的,从业人员或其亲属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赔偿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
4、从业人员获得工伤保险赔付和民事赔偿的金额标准、领取和支付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考点2、 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1.生产经营单位:
有义务事前告知有关危险因素和事故应急措施
2.从业人员:
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措施
考点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考点4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5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考点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第52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明确4点:
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有确实可靠的直接根据,凭借个人猜测或者误判而实际并不属于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除外,该项权利也不能滥用。
紧急情况必须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间接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不应撤离,而应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是停止作业,然后要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采取应急措施无效时,再撤离作业场所。
不适用于某些从事特殊职业的从业人员,比如飞行人员、船舶驾驶人员、车辆驾驶人员等。
知识点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54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从业人员不履行该项义务而造成人身伤害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
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第55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第56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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