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概念与分类
1.法的概念(P1)
(一)法的概念
广义的法--统治阶级的利益、强制力保证实施、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具体(包括成文法、不成文法。注意:判例、习惯法、国际条约)
(二)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的3要素:假定、处理和制裁
(四)法的效力
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五)法的特征(P3)
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法是按照特定程序制定的
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的本质--阶级性
2.法的分类(P5)
按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按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宪、法、行、地、行)
按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
宪法性法律、普通法律
按法律效力范围:特殊法、一般法注意以下术语:
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1. 以下由国务院制定、颁布的是( B )。
A.宪法
C.地方性法规
B.行政法规
D.部门规章
解释:
宪法、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颁布;
地方性法规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委制定、颁布;
地方规章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颁布
国家标准由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国际劳工安全公约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职责
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
确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领导地位;
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
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
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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