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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知识点:法律规范

来源:考试网  [2017年3月29日]  【

  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它反映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假定是指适用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出现,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这种条件就称为假定。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它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这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是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制裁是指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多选题)

  《安全生产法》第2条:在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这里的“生产经营单位”就是假定。

  第17条既有应当做什么,又有禁止做什么,属于“处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21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里规定应当做什么,是法律规范中的“处理”。

  第94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这是与21条“处理”规定对应的“制裁”。

  法律规范的三要素不一定都明确规定在同一条法律条文中,有的法律规范往往把处理与制裁结合在一起(如《刑法》134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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