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效力即法的生效范围,包括人的效力、地域(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 即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以属地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这四种原则。
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
(多选题、单选题)
属人主义,又称国民主义,指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和在本国登记注册的法人(税法)适用,而不论他们在本国领域内或者本国领域外。非本国公民即使身在该国领域内也不适用该国法律。
属地主义,又称领土主义,指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本国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保护主义,指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
如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保护关税(贸易壁垒)政策就是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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