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地方政府应急救援工作职责(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设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重大事故的应急抢救(第七十一、七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的规定(第七十、七十一条):
1、 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抢救并报告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第七十三、七十五条)
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认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和公布(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逐级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定期通过公共传媒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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