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第五十六条)(四项)
1、现场检查权。
2、当场处理权。
对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对比较严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紧急处置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1、 查封扣押权。
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1、坚持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监管执法的行为准则
2、严格按照程序履行职责
3、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4、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扰。
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
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
1、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资质的认可: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责任: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规定(第六十三、六十四条)
1、社会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2、举报受理。建立举报制度;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安全生产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规定(第六十五至六十七条)
1、社会监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2、舆论监督。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
(2)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的权利
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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