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的管理
1.矿山安全管理的部门
制定《矿山安全法》的当时,各级人民政府都有专设的负责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如煤炭、石油、冶金、建材等部门。1998年以后,国务院撤销了这些专业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也进行了机构改革,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变化较大且不统一。不论机构如何变化,只要是依照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就应当履行《矿山安全法》规定的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管理职责。
2.矿山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
依照《矿山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6项管理职责:
(1)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2)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
(3)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4)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5)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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