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纲要求:掌握生产经营单位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要求,掌握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执业、权利和义务、继续教育的规定和要求。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取得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以及监督管理。
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从事执业活动,必须具备两个缺一不可的条件:
1、经考试、考核合格并注册,取得执业证;
2、必须按照注册确定的业务范围执业,并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部门注册机构)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注册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3、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注册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
1、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2、。除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2、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初始注册的程序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同意,报送部门、省级注册机构。
2、部门、省级注册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部门、省级注册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自收到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以及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复审并作出书面决定。
延续注册的规定
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第十七条)
1、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检查;
3、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
4、安全检测检验;
5、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
6、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并签署意见(第十九条)
1、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
2、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
3、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
4、选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5、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6、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7、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
1、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
2、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3、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4、参加继续教育;
5、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6、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义务:
1、保证执业活动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2、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水准;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报告上署名;
4、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5、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6、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
7、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执业;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的时间:
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
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实施:
继续教育由部门、省级注册机构按照统一制定的继续教育培训大纲组织实施。
注册安全工程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弄虚作假申请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2、未经注册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骗取执业证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注销其注册,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4、违法执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2)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3)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的;
4)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7)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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