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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安全工程师相关法规章节讲义第六章第一节

来源:考试网  [2016年7月20日]  【

大纲要求:掌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职责。

考试制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制考试大纲、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

报考条件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的。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的。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的。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的。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的。

6、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的。

涉外人员的报考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规定要求的,也可以报名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试并申请注册执业。

资格证书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用印的《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注册管理机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受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机构。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

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检测检验、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危害辨识或危险评价等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

3、.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停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4、,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

5、.参与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监控,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登记建档工作。

6、参与编制安全规则、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建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3、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4、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5、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注册安全工程师违规执业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注册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注销注册、取消执业资格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的;

2、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承担安全工程和安全生产管理业务的;

3、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注册安全工程师业务的;

4、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特大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5、利用工作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6、与委托人串通或者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或者安全技术报告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中,因其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可视情况向其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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