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大纲要求:掌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分析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以及爆破作业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民用爆炸物品的定义(第二条)
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的政府部门及职责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
从业人员的资格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
民用爆炸物品取得生产许可、安全许可、工商登记的程序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依据《民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安全生产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经标注的安全生产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许可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3、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4、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的特别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种、数量。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还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
爆破作业的安全许可(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2、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仓库。
3、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5、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民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
1、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2、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3、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实施上述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4、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5、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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