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安全工程师考试相关法规章节讲义第五章第四节
第四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大纲要求: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规定,分析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工程监理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第六条)
2、建设单位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非法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工期;(第七条)
3、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第八条)
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第九条)
5、开工前报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第十条),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关于拆除工程的特殊规定(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1、勘察单位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应当符合规定。必须取得相应的等级资质证书。
2、勘察必须满足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3、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4、勘察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1、设计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等级资质证书,在许可范围内承揽设计业务。
2、必须依照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质量和施工安全。
3、应当考虑施工安全和防护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4、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以及特殊结构的工程,应当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职责。
出租单位的安全责任
1、出租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2、应当对出租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3、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设施单位的安全责任
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其主要职责:
1、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 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4、 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5、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
1、 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 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 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 5万平方米及以上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 5000万元以下工程不少于1人,
2) 5000万—1亿元工程不少于2人,
3) 1亿元及以上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分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
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备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 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人;50—200人的,应当配备2人;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人及以上,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1、 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3、 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建设施工许可(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6种)
1、警告
2、责令限期改正
3、责令停业整顿
4、罚款
5、降低资质等级
6、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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