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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安全工程师考试相关法规章节讲义第五章第一节

来源:考试网  [2016年7月11日]  【

  2016年安全工程师考试相关法规章节讲义第五章第一节

  第一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大纲要求:掌握安全生产许可的基本规定,分析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应遵守的程序和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适用的时间范围(第二十二条)

  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该规定说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其生效之前的企业,也是适用的。(溯及既往原则)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范围

  包括五类企业

  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第六条)

  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6、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 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10、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 有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及审查

  审查工作分为两个部分:

  1、 形式审查。(资料)

  2、 实质性审查。(实地)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完成审查和发证工作的时限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之内。45日是指法定工作日,如遇法定节日、假日自动顺延,不连续计算。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期限与延续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不设年检。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的延续问题,行政法规规定了两种情形:

  1、有效期满的例行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2、有效期满的免审延续。对安全生产状况良好、没有发生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予以免审延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的层级

  1、两级发证。(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人民政府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一级发证。(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1、发证对象(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发证对象都是煤矿企业的矿(井)。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应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此规定不适用于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

  2、发证机关(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对象(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第五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中央管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1、中央管理企业的发证对象(3种)

  1)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亦称母公司)

  2)一级上市公司。

  3)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发证机关

  1)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及其投资或者控股的一级上市公司,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其所在地省级有关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

  1、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2、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3、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4、 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期限内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

  行政处罚的种类(5种)

  1、 责令停止生产;

  2、 没收违法所得;

  3、 罚款;

  4、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5、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原则是“谁发证、谁管理、谁处罚”。发证权、管理权和处罚权三位一体。

责编:Z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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