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第四章章节讲义第七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一、总则
1. 本条例的任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 严肃党的纪律 , 纯洁党 的组 织 ,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 教育党员遵纪守法 , 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 保证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2. 本条例坚持的原则 包括 :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 的原 则 ;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 坚持惩前苏后、 病救 治 人的原则。
二、违纪与纪律处分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包括 : 警告 ; 严重警告 : 撤销党内职务 ; 留党察看 ; 开除党籍。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包括 : 改组 ; 解散。
三、安全生产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
(1) 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给党、国 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 , 给予严重 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造成重大损失的 ,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 , 给予留 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 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 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 ,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 销党内职务处分 : 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 设计、 施工、 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的 ; 在文教卫生、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发 生严重 事故的 ; 在灾害、 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 , 贻误时机 , 使 本可以 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 ; 对突发事件、 重大事故和 其他重要 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 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 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
(2) 在安全工作方面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造成较大损失的 , 对负有直 责任者 ,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 , 对负有 接 责任者 ,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 给予 销 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 , 给予警告、严重警 或者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 发生出 炸、 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 ; 在组织者 众性活 动时 , 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 发生责任事故的 因工作不 负责任致使学校、 幼儿园或者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 韭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 , 发生危害人身健康的事故的。
(3) 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 , 有下 列 情形之一的 ,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 的 ,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负有主要领 导责任者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 ,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处分 : 处违纪违法案件中 , 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 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 益的申请 , 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 ;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 定执行职责的 ; 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的 ; 在 办案工作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等事件的。 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御私舞弊或者枉法 裁 判的 , 或者刑讯逼供、 暴力取证的 , 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 的 ,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 ,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负有主要领 导责 任者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 , 给予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或者 留党察看处分。
(4) 对违反有关规定 , 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以各种方式乱收费、乱 摊派的 ; 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的 ; 有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情 形的。
(5) 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强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 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行使职权的处罚规定是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 因工作失职、渎职 , 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 , 但给本 地区、 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 , 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 大 损失的标准 , 但给本地区、 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的 处罚 规定是 : 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 ,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 内职 务处分。
(7) 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 , 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 申 诉材料私自扣押、销毁 , 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 告人 的处罚规定是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撤销党 内 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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