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第四章章节讲义第二节
第二节 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一、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总则 1. 制订本条例的目的 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 , 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 , 防止反革命分子 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 , 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 产的安全 , 特制定本条例。 2. 民用爆炸物品的种类所称民用爆炸物品 , 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 : 爆破器材 , 包括各类 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 黑火药、 烟 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 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二、爆破器材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使用
( 一 ) 爆破器材的生产 爆破器材的生产要在国家的统一规划下 , 合理布局 , 归口管理 , 按需有 计划地组织。
1. 建立民用爆破器材工厂的条件 建立民用爆破器材的工厂 , 必须要经有关部门审查 , 符合本条例规定 的 , 发给 《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 并向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领取营业执照 , 方准生产。
2. 改建、扩建生产爆破器材的工厂的要求 (1) 生产爆破器材的工厂进行改建、 扩建时 , 必须事先经有关部门许可 , 方可 施工 ; (2) 竣工后 , 要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 方准投入生产 ; (3) 未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 一律不准生产爆破器材 ; 严禁个人制造爆 破器材。
3. 生产爆破器材工厂的厂房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 (1) 生产爆破器材工厂的厂房建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 ,并根据 所生产爆破器材的种类和性能 , 设置相应的通风、降温、防潮、防 火、防爆、 避雷等安全设施 ; 车间内必须设有适当的太平出口。 易于发生危 险的各生产工 序之间 , 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 ; (2) 对拌药、碾药、烘药、晾药等特别容易发生危险的工序 , 应建立严格的操 作制度 , 生产成品必须随时人库 , 不得在生产车间存放 ; (3) 必须建立严格的检验制度 , 保证产品质量合格。不合格的产品 , 不准出 厂 ; (4) 试验或试制爆破器材 , 必须在专门场地或专门试验室进行 ; (5) 新产品必须经省、市、自治区主管爆破器材生产的部门技术鉴定合格 , 由 有关部门批准 , 并向公安部备案后 , 才能正式生产 ; (6) 氯酸盐类混合炸药 , 除经有关部门批准者外 , 严格禁止生产。
( 二 ) 爆破器材的销售 1. 爆破器材应由有关部门按计划调拨分配和组织供应 爆破器材属于国家计划分配物资。 严禁自由买卖 , 严禁企业自销 , 严禁用
爆破器材换取其他物品。 2. 经销爆破器材的规定 经销爆破器材的供应点 , 由有关部门协商定点 , 由所在地县、 市公安局核 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 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 续 , 领取营业执照 , 方准销售。出售爆破器材时 , 必须验收公安机关签发的 《爆 炸物品购买证》 。进口或出口爆破器材 , 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和所在 地省 ( 直辖市、自治区 ) 公安厅 ( 局 ) 同意 , 向外贸部门申领进口或出口货 物 许可证 , 海关依法实行监管 , 凭进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查验放行。
( 三 ) 爆破器材的购买 县级以下厂矿企业和农村基层生产单位以及科研、 文艺、 医疗等单位需用爆 破器材时 , 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 请领 取《爆炸物品购买证》 , 凭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
( 四 ) 爆破器材的运输 运输爆破器材 , 由收货单位凭有关主管部门签证盖章的爆破器材供销合 同 , 写明运输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和起运及运达地点 , 向所在地县、市公安 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 , 方准运输。 进口或出口爆破器材的运输 , 托运单位应当凭有关部门签发的进口或出口 货物许可证 , 向收货地或出境口岸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 输证》 , 方准运输。 运输爆破器材时 ,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 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爆 破器材搭乘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轮船、飞机。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 邮 寄的邮件中夹带爆破器材。
( 五 ) 爆破器材的使用 1. 申请《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 , 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并持说明使用爆 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 , 向所在 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2. 爆破作业的要求 (1) 爆破作业 , 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 (2) 进行爆破作业时 , 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要有专人负责指挥 , 在危 险区的边界 , 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 , 待危险区 的人员撤 至安全地点后 , 方准爆破。 (3) 爆破后 , 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 , 确认安全后 , 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4) 进行大型爆破作业 , 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 风景名胜区 和重要 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 , 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 案 , 报 县、 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 , 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 , 方准爆 破作业。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土建职称房地产经纪人公路检测工程师建筑八大员注册建筑师二级造价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 城乡规划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安全工程师设备监理师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登记代理公路造价师公路监理师化工工程师暖通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计量工程师
执业药师执业医师卫生资格考试卫生高级职称护士资格证初级护师主管护师住院医师临床执业医师临床助理医师中医执业医师中医助理医师中西医医师中西医助理口腔执业医师口腔助理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公卫助理医师实践技能内科主治医师外科主治医师中医内科主治儿科主治医师妇产科医师西药士/师中药士/师临床检验技师临床医学理论中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