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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第四章章节讲义第二节

来源:考试网  [2016年6月2日]  【

  2016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第四章章节讲义第二节

  第二节 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一、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总则 1. 制订本条例的目的 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 , 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 , 防止反革命分子 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 , 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 产的安全 , 特制定本条例。 2. 民用爆炸物品的种类所称民用爆炸物品 , 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 : 爆破器材 , 包括各类 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 黑火药、 烟 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 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二、爆破器材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使用

  ( 一 ) 爆破器材的生产 爆破器材的生产要在国家的统一规划下 , 合理布局 , 归口管理 , 按需有 计划地组织。

  1. 建立民用爆破器材工厂的条件 建立民用爆破器材的工厂 , 必须要经有关部门审查 , 符合本条例规定 的 , 发给 《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 并向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领取营业执照 , 方准生产。

  2. 改建、扩建生产爆破器材的工厂的要求 (1) 生产爆破器材的工厂进行改建、 扩建时 , 必须事先经有关部门许可 , 方可 施工 ; (2) 竣工后 , 要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 方准投入生产 ; (3) 未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 一律不准生产爆破器材 ; 严禁个人制造爆 破器材。

  3. 生产爆破器材工厂的厂房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 (1) 生产爆破器材工厂的厂房建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 ,并根据 所生产爆破器材的种类和性能 , 设置相应的通风、降温、防潮、防 火、防爆、 避雷等安全设施 ; 车间内必须设有适当的太平出口。 易于发生危 险的各生产工 序之间 , 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 ; (2) 对拌药、碾药、烘药、晾药等特别容易发生危险的工序 , 应建立严格的操 作制度 , 生产成品必须随时人库 , 不得在生产车间存放 ; (3) 必须建立严格的检验制度 , 保证产品质量合格。不合格的产品 , 不准出 厂 ; (4) 试验或试制爆破器材 , 必须在专门场地或专门试验室进行 ; (5) 新产品必须经省、市、自治区主管爆破器材生产的部门技术鉴定合格 , 由 有关部门批准 , 并向公安部备案后 , 才能正式生产 ; (6) 氯酸盐类混合炸药 , 除经有关部门批准者外 , 严格禁止生产。

  ( 二 ) 爆破器材的销售 1. 爆破器材应由有关部门按计划调拨分配和组织供应 爆破器材属于国家计划分配物资。 严禁自由买卖 , 严禁企业自销 , 严禁用

  爆破器材换取其他物品。 2. 经销爆破器材的规定 经销爆破器材的供应点 , 由有关部门协商定点 , 由所在地县、 市公安局核 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 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 续 , 领取营业执照 , 方准销售。出售爆破器材时 , 必须验收公安机关签发的 《爆 炸物品购买证》 。进口或出口爆破器材 , 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和所在 地省 ( 直辖市、自治区 ) 公安厅 ( 局 ) 同意 , 向外贸部门申领进口或出口货 物 许可证 , 海关依法实行监管 , 凭进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查验放行。

  ( 三 ) 爆破器材的购买 县级以下厂矿企业和农村基层生产单位以及科研、 文艺、 医疗等单位需用爆 破器材时 , 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 请领 取《爆炸物品购买证》 , 凭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

  ( 四 ) 爆破器材的运输 运输爆破器材 , 由收货单位凭有关主管部门签证盖章的爆破器材供销合 同 , 写明运输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和起运及运达地点 , 向所在地县、市公安 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 , 方准运输。 进口或出口爆破器材的运输 , 托运单位应当凭有关部门签发的进口或出口 货物许可证 , 向收货地或出境口岸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 输证》 , 方准运输。 运输爆破器材时 ,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 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爆 破器材搭乘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轮船、飞机。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 邮 寄的邮件中夹带爆破器材。

  ( 五 ) 爆破器材的使用 1. 申请《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 , 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并持说明使用爆 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 , 向所在 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2. 爆破作业的要求 (1) 爆破作业 , 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 (2) 进行爆破作业时 , 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要有专人负责指挥 , 在危 险区的边界 , 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 , 待危险区 的人员撤 至安全地点后 , 方准爆破。 (3) 爆破后 , 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 , 确认安全后 , 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4) 进行大型爆破作业 , 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 风景名胜区 和重要 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 , 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 案 , 报 县、 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 , 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 , 方准爆 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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