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坚持"安全第一"方针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和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农村安全用电规程》、《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和有关电力安全、技术法规.
第二条 供电所安全管理主要职责
1.受县供电企业的委托,统一组织安全培训及安全考核工作.
2.负责辖区内高、低压线路、输配电设备及用电设施的安全运行、巡视检查、维护检修、安装验收.按规程要求保证设备完好率和安全可靠性.
3.负责组织辖区内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4.认真宣传和贯彻执行《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保护电力设施.
第三条 基础工作管理
县供电企业要制定详细的供电设施更新和改造计划,确保设备健康水平.各供电所要建立健全设备健康状况、缺陷处理、事故检修、安全试验、安全检查、安全考核等各种台账、档案资料.
第四条 巡视检查管理
必须建立电力设施定期和不定期的巡视检查制度.制定巡视检查工作计划,责任要落实到人,巡视检查内容应符合《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的具体要求.巡视检查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必须认真做好纪录,对严重缺陷要及时处理,一般缺陷要列人检修计划,及时修复.
第五条 漏电保护器管理
农村用电户按《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的要求,装设漏电保护器.供电所负责配电台区内公用总保护和分支保护漏电保护器的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和测试,并建立运行记录和测试纪录.
第六条 检修试验管理
建立设备检修和试验制度,按规程要求的试验周期,编制设备检修、试验及设备升级改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做好设备管理工作,提高电力设备和用电设施的安全健康水平.供电所的安全生产器具和检修设备及仪器仪表,要按规程要求定期试验.
第七条 安全责任制
供电所要建立安全责任制,并纳入县供电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所长为第一安全责任人,与县供电企业第一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本所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要设一名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本所安全管理工作计划的具体实施,指导农电工做好安全用电管理工作,农电工要与供电所所长签订安全考核责任书,并与其工资奖金挂钩.
第八条 安全例会制
供电所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安全工作,组织职工、农电工进行规程学习.并组织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九条 安全合同管理
供电所在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时,要明确安全责任.安全责任划分以资产产权分界点为界.资产归谁所有,发生事故由谁负责.乡办或村办企业和个体企业,电力设备若委托供电所代管,产权虽不属供电所,但发生责任事故后应由代管方负主要责任.
第十条 安全检查
建立安全用电监察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安全隐患、防范措施,做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 "两票、三制"管理
供电所对线路、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两票"、"三制"."两票"合格率达到100%.各供电所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由县供电企业组织统一考核,确定合格后,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安全考核管理
供电所要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每年进行安全工作总结评比,对安全工作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安全规程、制度,造成事故或扩大事故,或隐瞒事故者,应视其轻重严肃处理;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责任者,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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