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1.主体和行为的适用
《矿山安全法》是我国唯一的矿山安全单行法律。凡是在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应遵守该法的规定。不论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是外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在中国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空间的适用
《矿山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在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该法关于其适用范围的规定,是为了与相关法律的适用范围保持一致。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的《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条规定:“在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矿山安全是与矿产资源开采紧密相连的,只要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就有矿山安全问题。因此,两部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一致的。
《矿山安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包括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主权管辖的领陆、领水和领空,领水包括12海里以内的领海。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包括我国法律规定的领海毗连区和领海以外200海里的专属海洋经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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