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政府对安全评价工作的监管
(一)资质检查
检查是行政管理的基本、常用方式之一。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理。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经检查人员和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二)“黑名单”制度
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把违法违规的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列人“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申诉、投诉和举报
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价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制度,受理社会和个人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处理。
(四)定期考核
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定期考核。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每年填写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经被评价对象确认后,分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列入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内容。
对安全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开展相应活动的,相应的业务范围将会被核
减;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将会被取消或者降低资质。
(五)政府部门自律
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要求被评价对象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2.以备案为由,变相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
3.采取任何形式的地区保护,限制外地评价机构到本地区开展评价活动。
4.干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正常活动。
5.以任何理由或者任何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6.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财物。
7.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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