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防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电击的措施
1.双重绝缘
(1)电气设备防触电保护分类
1)0类设备。仅靠基本绝缘作为防触电保护的设备,当设备有可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时,该部分不与设施固定布线中的保护线相连接,一旦基本绝缘失败,则安全性完全取决于使用环境。这就要求设备只能在不导电的环境中使用。
2)OI类设备和I类设备。设备的防触电保护不仅靠基本绝缘,还包括一种附加的安全措施,即将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与设施固定布线中的保护线相连接。对于使用软电线或软电缆的设备,软电线或软电缆应具有一根保护芯线。这样,一旦基本绝缘失效,由于能够触及的可导电部分已经与保护线连接,因而人员的安全可以得到保护。0I类设备的金属外壳上有接地端子;I类设备的金属外壳上没有接地端子,但引出带有保护端子的电源插头。
3)Ⅱ类设备。设备的防触电保护不仅靠基本绝缘还具备像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类型的附加安全措施。这种设备不采用保护接地的措施,也不依赖于安装条件。
4)Ⅲ类设备。设备的防触电保护依靠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且设备内可能出现的电压不会高于安全电压限值。三类设备是从电源方面就保证了安全。应注意Ⅲ类设备不得具有保护接地手段。
(2)双重绝缘和加强绝缘措施
双重绝缘和加强绝缘是在基本绝缘的直接接触电击防护基础上,通过结构上附加绝缘或绝缘的加强,使之具备了间接接触电击防护功能的安全措施。双重绝缘和加强绝缘典型结构见图2—9所示。
各种绝缘的意义如下:
1)工作绝缘。又称基本绝缘,是保证电气设备正常工作和防止触电的基本绝缘,位于带电体与不可触及金属件之间。
2)保护绝缘。又称附加绝缘,是在工作绝缘因机械破损或击穿等而失效的情况下,可防止触电的独立绝缘,位于不可触及金属件与可触及金属件之间。
3)双重绝缘。是兼有工作绝缘和附加绝缘的绝缘。
4)加强绝缘。是基本绝缘的改进,在绝缘强度和机械性能上具备了与双重绝缘同等防触电能力的单一绝缘,在构成上可以包含一层或多层绝缘材料。
具有双重绝缘和加强绝缘的设备属于Ⅱ类设备。
(3)双重绝缘和加强绝缘的安全条件
由于具有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Ⅱ类设备无须再采取接地、接零等安全措施。双重绝缘和加强绝缘的设备其绝缘电阻应满足以下安全条件。
1)工作绝缘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2Mn;保护绝缘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5MΩ;加强绝缘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7MΩ。
2)双重绝缘和加强绝缘标志。“回”作为Ⅱ类设备技术信息一部分标在设备明显位置上。
手持电动工具应优先选用Ⅱ类设备;在潮湿场所及金属构架上工作时,除选用特低电压工具外,也应尽量选用Ⅱ类设备。
2.安全电压
安全电压是属于兼有直接接触电击和间接接触电击防护的安全措施。其保护原理是:通过对系统中可能会作用于人体的电压进行限制,从而使触电时流过人体的电流受到抑制,将触电危险性控制在没有危险的范围内。由特低电压供电的设备属于Ⅲ类设备。
(1)特低电压的限值和额定值
1)安全电压额定值
我国国家标准规定了对应于特低电压的系列,其额定值(工频有效值)的等级为:42V、36V、24V、12V和6V。
2)安全电压额定值的选用
根据使用环境、人员和使用方式等因素确定。例如特别危险环境中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应采用42V特低电压;有电击危险环境中使用的手持照明灯和局部照明灯应采用36V或24V特低电压;金属容器内、特别潮湿处等特别危险环境中使用的手持照明灯应采用12V特低电压;水下作业等场所应采用6V特低电压。
(2)特低电压安全条件,
1)安全电源要求
安全特低电压必须由安全电源供电。可以作为安全电源的主要有:
①安全隔离变压器或与其等效的具有多个隔离绕组的电动发电机组,其绕组的绝缘至少相当于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
②电化电源或与高于特低电压回路无关的电源,如蓄电池及独立供电的柴油发电机等。
③即使在故障时仍能够确保输出端子上的电压(用内阻不小于3kfl的电压表测量)不超过特低电压值的电子裟置电源等。
②回路配置要求
①回路的带电部分相互之间、回路与其它回路之间应实行电气隔离,其隔离水平不应低于安全隔离变压器输入与输出回路之间的电气隔离。
②回路的导线应与其他任何网路的导线分开敷设,保持适当的物理上的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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