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一、“三同时”的概念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矿山安全法》均有描述。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1)明确指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二、监管责任
统一监管、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国家安监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管;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将其监管工作委托给下一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监督管理。
三、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需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见《暂行办法》 )
1、非煤矿山;
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4、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5、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四、安全条件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
P79-80(见《暂行办法》 )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P80-81(见《暂行办法》 )
六、施工和竣工验收
P81-83(见《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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