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组织保障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满足如下要求: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均为高危行业),应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2.其他行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同上
3.其他行业在300人以下的,应配备专或兼职的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4、当生产经营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时,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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