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
一、煤矿安全生产监察体制
1999年12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正式成立。煤矿安全监察实行垂直管理、分级监察的管理体制。煤矿安全监察机关是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矿履行国家监察职责。
(一)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特点
1、实行垂直管理。
2、监察和管理分开
3、分区监察
4、国家监察;
(二)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机构设置
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领导下,国家单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部级,行使对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职能。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设25个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并在北京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两个安全监察分局。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领导,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业务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可单独向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文,重要文件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议,必要时可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名义行文或联合行文。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大中型矿区设立安全监察分局,作为其派出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
(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
(1)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起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拟定煤矿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标准,提出煤矿安全生产规划和目标。
(2)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依法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权。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3)组织或参与煤矿重大、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全国煤矿事故与职业危害的统计分析,发布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信息。
(4)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工作,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监察工作。
(5)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矿长安全资格、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
(6)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进行查处。
(7)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煤矿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8)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应急救援工作。
(9)承办国务院、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煤矿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职责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监督检查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煤矿企业贯彻实施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的情况。
(2)参加有关安全会议,查阅有关资料,随时进入煤矿企业作业场所对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察。
(3)参与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
(4)监督检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施工的情况。
(5)检查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矿山救护队员培训和资格认证的情况。
(6)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
(7)监督检查煤矿设备的安全认证和运行情况。
(8)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隐患的煤矿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9)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决定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或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停产通知书,责令停止作业,撤除人员,事后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关。
(10)对事关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做出行政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11)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提取和使用的情况。
(12)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职工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的情况。
(13)依照有关规定参加煤矿企业伤亡事故的抢救和调查处理,提出事故处理建议。
(14)受理对煤矿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
(15)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6)煤矿安全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煤矿安全监察方式和内容
(一)煤矿安全监察方式
煤矿安全监察是对涉及煤矿安全的煤矿生产建设过程进行的系统、全面监察工作。在安全监察中,必须考虑到行业的特殊性,环境与生产条件的多变性,工作地点的移动性,作业情况的不一致性及安全状况的各异性,选择不同的安全监察工作方式。
(1)日常监察。一般监察是在日常情况下进行的监察工作,这种监察具有随机性,亦称常规监察。
(2)重点监察。重点监察是对重点事项的监察。
(3)专项监察。针对某一时期的煤矿工作重点,组织专项监察。
(4)定期监察。根据煤矿安全工作的重点时期,定期组织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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