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
(一)报告事故应当包括的内容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和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还应当及时补报。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应当包括单位的全称、所处地理位置、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持有各类证照的情况、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近期的生产经营状况等。对于不同行业的企业,报告的内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但是应当以全面、简洁为原则。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应当具体,并尽量精确到分钟。报告事故发生的地点要准确,除事故发生的中心地点外,还应当报告事故所波及的区域。报告事故现场的情况应当全面,不仅应当报告现场的总体情况,还应当报告现场的人员伤亡情况、设备设施的毁损情况;不仅应当报告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情况,还应当尽量报告事故发生前的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的简要经过是对事故全过程的简要叙述。核心要求在于“全”和“简”。“全”就是要全过程描述,“简”就是要简单明了。但是,描述要前后衔接、脉络清晰、因果相连。需要强调的是,由于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在一瞬间,对事故经过的描述应当特别注意事故发生前作业场所有关人员和设备设施的一些细节,因为这些细节可能就是引发事故的重要原因。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对于人员伤亡情况的报告,应当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做无根据的猜测,更不能隐瞒实际伤亡人数。在矿山事故中,往往出现多人被困井下的情况,对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要根据事故单位当班记录,尽可能准确地报告。对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主要指事故所导致的建筑物的毁损、生产设备设施和仪器仪表的损坏等。由于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直接影响事故等级的划分,并因此决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后续重大问题,在报告这方面情况时应当谨慎细致,力求准确。
5.已经采取的措施。已经采取的措施主要是指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单位负责人、已经接到事故报告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为减少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和便于事故调查所采取的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等具体措施。
6.事故的补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二)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有关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业务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5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安监总调度[2007]120号),对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范围、内容和时限作出了如下规定:
1.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范围
(1)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2)各类非法生产经营事故;
(3)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各类事故。
调度快报事故范围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各行业领域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煤矿一般事故,较大以上涉险事故,事故性质暂时不清的较大及以上事故。
2.调度快报
(1)调度快报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
2)事故发生地[省(区、市)、市(地)、县(市)、乡(镇)];
3)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经济类型(国有和国有控股、集体和集体控股、民营和民营控股以及合资、外资等);
4)事故类型(按照各行业和领域的事故类型报告);
5)生产规模和能力(设计、核定);
6)发生事故单位的安全评估等级和持有证件情况;
7)发生事故的车辆、船舶、飞行器、容器等牌号、名称及核载、实载情况;
8)事故简要情况(事故的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9)事故现场总人数和伤亡人数(死亡、失踪、被困、轻伤、重伤、急性工业中毒等);
10)初步估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11)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2)调度快报时限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要在2小时内报送至安全监管总局(调度统计司)。对事故情况暂时不清的,可先报送事故概况并及时跟踪,或有新情况续报。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煤矿一般事故报告,每周周五前和每月月末报送至安全监管总局(调度统计司)。
(3)事故快报的方式
接到事故信息后,根据事故情况,按以下方式逐级报送:
1)一次死亡(遇险)10人以下事故使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的网络传输软件报送,尚不具备网络传输条件的可使用传真报送;
2)一次死亡(遇险)10人以上(含10人)事故、社会影响重大事故和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发生后,使用网络传输软件和电话同时报告,不具备网络传输条件的使用传真和电话同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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