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
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
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普通事故自发生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7日起。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报告事故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人数和初步估算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事故的补报: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及时补报,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及时补报。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原则:精简、效能。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监部门、负有安监职责的有关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组长:有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也可以由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有关部门指定,设事故调查组副组长1-3名,一般等级的只设1名组长,不再设副组长。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经过。2)查明事故发生原因。3)查明人员伤亡情况。4)查明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5)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6)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7)总结事故教训。8)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9)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时限:事故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期限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0日。
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主体和批复期限: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有国务院批复,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省级、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批复。重大、较大、一般事故批复15日内,特别重大30日内,延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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