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第五个)
通过事故调查分析,对事故的性质要有明确结论。其中对认定为自然事故(非责任事故或者不可抗拒的事故)的可不再认定或者追究事故责任人;对认定为责任事故的,要按照责任大小和承担责任的不同分别认定下列事故责任:(3种)
(1)直接责任者,即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如违章作业人员。
(2)主要责任者,即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如违章指挥者。
(3)领导责任者,即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6.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第六个)
通过事故调查分析,在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一般包括:
(1)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建议;
(2)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罚建议;
(3)对事故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
(4)对事故责任者追究民事责任的建议。
7.总结事故教训(第七个)
通过事故调查分析,在查明事故原因和事故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及漏洞,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的基础上,要认真总结事故教训,要针对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投入、安全条件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漏洞,查找事故根源。
如: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主管人员和有关职能部门、从业人员、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社会公众应该吸取的教训。
8.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第八个)
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针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政府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9.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九个)
在事故调查组全面完成事故调查任务的前提下,提出事故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必须经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并签名。
(二)事故调查组的职权:(3个)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在履行事故调查职责时有以下权利:
1.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有权获得相关文件、资料。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有权向事故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调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3.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事故调查组成员的行为规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事故调查组成员的行为规范做了明确规定。(4个要求)
1.事故调查组成员要有品德操守。
2.事故调查组成员要有工作操守。
3.事故调查组成员要守纪、保密。
4.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应当由事故调查组统一安排,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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