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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讲义安全管理第十章第二节

来源:考试网  [2016年7月18日]  【

  第二节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大纲要求:

  一、了解事故报告的规定

  二、熟悉事故报告的范围、时限、内容、方式

  本节知识结构体系(要点)(概念要系统、联系、区别来记)

  事故报告是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事故,对于及时、有效地组织事故救援,减少事故损失,顺利开展事故调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原则要求(了解)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都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做出了严格要求。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对事故的报告作出了如下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责任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都明确规定了事故报告责任,下列人员和单位负有报告事故的责任:(5方面)

  (一)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二)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事故单位负责人既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责任,又有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责任,即事故报告是两条线,实行双报告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既有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的责任,又有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及时限(熟悉)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时间要求报告事故: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的级别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且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6个小时内)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4个小时内)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2个小时内)

  (四)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熟悉)

  (一)报告事故应当包括的内容(6方面)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的简要经过是对事故全过程的简要叙述。核心要求在于“全”和“简”。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对于人员伤亡情况的报告,应当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主要指事故所导致的建筑物的毁损、生产设备设施和仪器仪表的损坏等。

  由于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直接影响事故等级的划分,并因此决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后续重大问题,在报告这方面情况时应当谨慎细致,力求准确。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事故的补报。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有关规定(熟悉)

  1.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范围:

  1)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2)各类非法生产经营事故;

  3)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各类事故。

  调度快报事故范围: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各行业领域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煤矿一般事故,较大以上涉险事故,事故性质暂时不清的较大及以上事故。

  2.调度快报

  (1)调度快报内容P187(11项内容)

  时间、地点、单位名称规模生产能力、事故类型、事故简要情况,现场总人数和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抢救情况和采取的措施等。

  (2)调度快报时限

  1)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要在2小时内报送至安全监管总局(调度统计司)。

  对事故暂时不清的,可先报送事故概况并及时跟踪,或有新情况续报。

  2)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一般事故报告,每周五前和每月末报送至安全监管总局(调度统计司)。

  (3)事故快报的方式

  1)一次死亡(遇险)10人以下事故使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统一的网络传输软件报送,尚不具备网络传输条件的可使用传真报送。

  2)一次死亡(遇险)10人以上(含10人)事故、社会影响重大事故和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发生后,使用网络传输软件和电话同时报告,不具备网络传输条件的可使用传真和电话同时报告。

  3.统计月报

  (1)统计月报内容

  事故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死亡、重伤(包括急性中毒)、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事故类别等。

  (2)统计月报时限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按要求,于每月6日前,将上月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卡片报送至安全监管总局(调度统计司)。

  (3)事故统计月报的报送方式

  各类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计报告;煤矿企业由煤矿安全检查机构负责统计报告(未设立煤矿安全检查机构的地区,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使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统一的伤亡事故统计软件通过专用网络报送伤亡事故统计卡片;尚不具备专用网络传输条件的,可使用公共网络报送事故统计卡片。

  4.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几个问题

  (1)以高等级事故因素为先确定事故等级

  (2)事故等级的变化调整

  (3)事故报告项目的界定标准

  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死亡和失踪、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支出、善后处理、事故救援、事故处理和财产损失值等合计)

  (4)事故性质的界定

责编:Z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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