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生产管理章节讲义第六章第三节
第三节 职业健康监护
一、职业病危害申报(掌握)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要求
《职业病危险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变更后30日内申报变更内容;终止生产经营,收报注销手续。
(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内容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提交的材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程序
1、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2、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报,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实;
3、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五)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受理2005年安监总办字11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二、职业健康监护(掌握)
(一)、职业健康检查
1、上岗前的健康检查;
2、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
3、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4、应急检查。
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按规定报告,并安排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每人1份。用人单位应妥善保存。从业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有权索取本人的复印件。
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有关健康资料。
三、职业病报告
(一)、《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报告职责及法律责任
1、职业病报告的职责
(1)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3)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属地管理,按规定上报。
报告的责任人和责任主体:诊断职业病卫生机构,接诊急性职业病的综合医疗卫生机构,用人单位。
2、违法处罚
(1)、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5万元的罚款;责任人给予降职或撤职处理。
(2)、卫生行政部门不按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职业病报告程序与时限
1、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
2、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全国职业病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3、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职业病的报告工作;
4、急性职业病由最初接诊的任何医疗机构在24小时内向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发出《职业病报告卡》。
5、尘肺病患者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位填写《尘肺病报告卡》,15日内报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
6、凡是有尘、毒危害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在年底以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当年度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和工人健康体检情况;
7、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于每季度后20日内,将本地区上季度的《职业病季度表》上报;
8、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每年三月底和每季度后30日内,分别上报卫生部。
(三)职业病报告内容
1、报告的范围:10大类115种;
2、职业病报告内容:
(1)《尘肺病报告卡》:首次被诊断为尘肺病的;或者尘肺晋期调人(出)本省尘肺病患者和尘肺死亡者;在岗的非编制职工患有尘肺病的;要填写《尘肺病报告卡》。
(2)《农药中毒报告卡》:农林业等生产活动中使用农药或生活中误用各类农药而发生中毒者。因农药生产而发生中毒者归入职业病报告卡,不统计在此报告内。
(3)《职业病报告卡》:除尘肺病和农药中毒以外的一切职业病的报告,适用于新病例和死亡病例的报告。其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的信息、职工职业病患者的基本信息、专业工龄、职业病种类、具体炳明、中毒事故编码、同时中毒人数、发射日期、诊断日期、死亡日期、诊断单位、报告单位、报告人及报告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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